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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示的途径: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厅机关政务服务中心;

  (二)电视、报刊等媒体;

  (三)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八条 公示期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承办处室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十条 承办处室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驻厅监察室。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要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处室贯彻落实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三条 驻厅监察室应当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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