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不向听证代表、旁听人等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开展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主动进行听证:
(一)制定或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或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
(三)起草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
(四)重大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的引进、更新、淘汰决策;
(五)调整、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审批项目或者改变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决策;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实施方案的制定、调整决策;
(七)灾区恢复重建方案、省级重点小城镇建设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调整决策;
(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调整决策;
(九)处理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影响大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的信访事项;
(十)上级机关或本级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就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具体事项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经审核,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名单及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或法规科技外事处负责人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派;决策发言人由有关决策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驻厅监察室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本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