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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不能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第十条 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已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偿还住房贷款凭证不能再次用于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职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退休的;
  (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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