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七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建修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分别购建修房,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