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1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