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勘察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贯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浙江省建设厅定于3月底起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勘察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现将我市开展检查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一)自查阶段:2009年4月10日至4月25日,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部署开展自查和督查,并于4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和结果报市建委;
(二)市建委检查阶段:2009年4月底至5月上旬,市建委组织开展分组检查,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三)省建设厅迎检阶段:2009年5月中旬至6月初,省建设厅组织检查,我市做好迎检工作,具体检查时间与迎检安排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2.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工程勘察专项检查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勘察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2.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