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津价费〔2009〕80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要求,按照我市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部署,经过调查、审核和整改三个工作阶段,现将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充分考虑群众的消费水平,以维持游览参观点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为主,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利益,更不能以门票收入补贴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支出。对确需重点保护的游览参观点可限制游客数量。
二、完善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政发[2002]79号)规定,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和区、县分级管理。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对列入《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未列入《目录》的游览参观点,由经营或管理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
三、建立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超过的不得提高门票价格。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规定:“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 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