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12.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同步考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按照《
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
13.各地要组织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每年第四季度,各地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整治及验收情况逐级上报至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重点对急弯、陡坡、窄路、平面交叉、高路堤、临水、临崖、过水路堤、漫水桥、桥梁护栏等位置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增设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护栏、错车台等安全设施;对通过学校、集市、商店附近等人流较多的路段,要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对情况特殊不能封闭的施工路段,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安全保通措施。对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路段,要坚决封闭。
六、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14.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严防不具备上路执法资格人员上路从事交通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要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督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路面管控、交通稽查、安全监管等工作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工作成效等。
15.各地要严格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至9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政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同时,要按照《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和《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