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要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业(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骑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8.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的管理,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车辆标准和相关规定生产和销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产品。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产品的企业和经销单位,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公安交警部门和派出所要依靠村委会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车管部门要将农村地区办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延伸至交警中队,从机制上解决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无牌以及驾驶人无证问题,为群众提供便利。
10.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对1年内累计2次超员、超速或1次超员20%、超速50%及以上的违法客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应由当地政府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交通部门不再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力争2至3年内在全省实现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等监控装备。
11.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学生(幼儿)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档案。要与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逐一签订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醒学校、老师、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引导学生不要乘坐无营运资质、无安全保障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