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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地要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有关征地及地面附着物(房屋、仓库、大棚拆迁和果树、林木砍伐等)的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规定标准执行。对城区内电信传输管道线路涉及的房屋拆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对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恶意设立各类建(构)筑物和种植各类植物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交通、综合执法、交警部门在遇有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掘路、占路、疏导交通等问题时,要积极配合,帮助协调解决。
  要积极支持TD-SCDMA(以下简称TD)网络建设。TD是我国电信业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系统的国际标准,TD技术的推广对于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扩大投资、拉动内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在市政规划、基站选址、管道建设、电力引入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涉及TD项目建设,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五、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的保护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电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对电信基础设施周边的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及其他危及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信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电信网安全的隐患,把保护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电信基站、机房等关键部位的安全,保证通信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电信基础设施防雷、抗震性能的保护和检测,确保电信基础设施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意义、电信基础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辽宁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
  辽宁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刘国强  副省长
  副组长:
  上官炜星 省政府副秘书长
  姜作勇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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