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全省“保增长”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二、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电信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信基础设施与其他规划的有效衔接和同步实施。城乡规划中未包含电信基础设施规划的,要及时依法补充修改。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考虑电信基础设施用地的,应依据国家或省政府批复的电信基础设施规划及时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保障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电信传输管道、线路要予以严格保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加快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对于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各地要本着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的原则,形成共同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加快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前期工作进度。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供电、林业、水利、公路、铁路等部门在办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时,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环保部门应加快办理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和程序。对于群众对电磁辐射方面的误解投诉,应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加快电信局房、基站站址和电信传输管道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对于涉及第三代移动通信的“村村通电话工程”、“光进铜退工程”等重点工程项目应从速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申请条件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应尽快办理用地手续。对第三代移动通信、“村村通电话工程”、“光进铜退工程”等建设用地指标按省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予以保证。各供电部门在通信电力供应相关工程造价上予以优惠,尽快办理供电手续。各级党政军、学校、地铁、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
四、妥善解决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