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公布日期不得少于7日;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并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发包方自承包方案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内容应当符合
《草原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家庭、联户承包经营草原期限为30年至5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对承包人使用的草原不得进行调整;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草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拟定包括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承包期限、起止日期、承包底价、承包费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的承包方案;
(二)公示拟定的承包方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方案异议较大时,由发包方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修改承包方案并讨论通过;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听证的,发包方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草原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但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自收到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
第十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草原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