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相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赣财法[2009]31号)
2009年2月27日召开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视频会议后,各地相继上报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材料,经过初审、复审、终审环节后,针对普遍存在的一些情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在退税申报过程中遵照执行。
一是企业上报“退税申请文件”的问题。“退税申请文件”仅使用企业有文号的正式文件。是当年第几次退税申请,就注明是第几号,如**退税[2009]1号。
二是退税所属期的问题。退税所属期是指申请退税的期限,如3月份首次申请退付2009年2月份的税款,所属期应为2009年1-2月,即使1月份未发生业务,所属期也为2009年1-2月;再如,6月份申请退付3-5月份的税款,所属期应为2009年3-5月。要求附上所属期各月的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是在报送上来的材料中,需要原件(盖章)的是:税务和金库部门对税款入库的证明、银行对结算款事项的证明、五部门对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反映在一张纸上)和税务稽查结论。后两项为每年第一次申报时递交。
四是主管国税、国库部门对税收缴库的相关证明的问题。主管国税、国库部门对税收缴库的相关证明应注明税收缴库的金额,并证明是否属实,加盖的印章要清楚。
五是“税收通用缴款书”中适用税率和缴税的问题。审核中发现有的税务机关开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有的国税部门预收税款,对此,各财政局在审核中加以注意。对由于系统出错造成的原因,必须有国税局的书面证明。
六部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如果经营范围涉及金属的,属特种行业,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