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清理清查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4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发证行为,维护土地登记发证的法律尊严,提高土地登记结果的公信力,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按照国务院纠风办、中纪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调查组的指示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国有土地权登记发证清理清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的法定机关。土地登记发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安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地非法侵占和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行为频繁发生,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冲击和威胁着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和政府公信力。在全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清理清查工作,对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能力,规范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切实维护土地产权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清理清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并成立领导小组,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全面、扎实地做好清理清查工作。
二、认真清查,集中整改
各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对2004年以来所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全面清理清查,重点是:违反法律和规定下放土地登记权、擅自增设土地登记机构等主体性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随意简化或增设土地登记程序和环节等程序性违规问题;登记发证资料不全、权属来源不清、内容不真等实体性违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认真组织落实好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清理整改工作。对违规擅自下放土地登记审批权的,要坚决予以收回,并依法依规重新核发;对查出的程序性问题和登记要件违规问题,要依法全面进行整改和纠正,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登记发证工作;对查出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要依法立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