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易机构退还受让保证金时,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交易鉴证与资金交割:
(一)交易机构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并完成结算手续后,向交易双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同时抄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交易机构在向交易双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价款余额(不计利息)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交易双方各自凭《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排污权交易活动,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排污权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相互串通的。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排污权交易时,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竞买人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 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机构是本规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第五条 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应仔细阅读交易机构《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指南》,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交易规则》,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六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七条 参加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必须是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竞买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委托竞价操作代理人替其进行电子竞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