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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

  3、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登记期间,如转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排污权交易正常进行时,转让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交易机构。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受理:交易机构在收到所需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确定交易方式: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在挂牌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九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交易方式。

  (二)交易机构在其网站发布交易方式确定通知,并告之转让方和已被受理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

  第十九条 交易管理:

  (一)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限内,受让方累计受让的排污权不得超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范围。

  (二)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交易,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再次进行:

  1、转让标的权属在政策、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2、交易价格低于当期交易竞价基价的;

  3、第三方对转让标的权属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4、经交易机构确认,转让方认为须暂停交易的。

  第二十条 成交签约:

  (一)采取协商转让方式交易时,交易双方在交易机构组织下,根据协商价格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二)采取电子竞价方式交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竞价结果正式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三)采取其他方式交易时,由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交易双方正式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款结算:

  (一)交易双方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此前缴纳的受让保证金用于冲抵交易价款,余款在《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二)交易价款实行统一结算。

  (三)交易价款应来源于受让方银行账户。

  (四)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受让保证金退还:

  (一)没有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机构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

  (二)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但没有取得受让权的,其保证金在竞价交易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全额退还。

  (三)意向受让方取得一定的受让权但交易价款未达到受让保证金金额的,其受让保证金与交易价款差额部分在竞价交易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取得竞价资格但未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竞价交易的,或参与竞价但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已取得受让权的意向受让方,不按期与转让方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或不履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视同放弃受让权,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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