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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需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商转让、电子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协商转让。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电子竞价。是指转让排污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采取电子竞价方式转让排污权时,由交易机构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组织实施;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权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依次分为转让委托、转让委托受理、挂牌公告、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受理、确定交易方式、交易管理、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算、受让保证金退还、交易鉴证与资金交割、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转让委托:排污权转让方须向交易机构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书》等转让委托文件。转让方对其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转让方须允许交易机构将转让标的细分后转让。

  转让方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书》;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核准意见书》;

  3、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转让委托受理:交易机构在收到所需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受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挂牌公告:交易机构应根据转让方提交的转让委托文件,在受理排污权转让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公告》,并在交易机构网站上刊登,公开披露有关排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挂牌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名称;

  2、转让标的数量;

  3、交易竞价基价;

  4、挂牌时间及期限;

  5、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

  6、受让登记时间;

  7、受让登记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登记:挂牌公告时间同时为意向受让登记时间。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登记时,以转让标的交易竞价基价受让全部意向受让数量所需金额的30%缴纳受让保证金,并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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