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议转让。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由省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主要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兼顾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交易市场活跃程度等影响因素定期组织测算,并由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审核发布。
第二十七条 转让方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核准意见书》到交易机构进行转让委托,交易机构受理并审查确认,确认后向转让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受理通知书》,并在交易机构网站上进行挂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到交易机构进行受让登记,并以转让标的竞价基价受让全部意向受让数量所需金额的30%缴纳受让保证金,交易机构受理并审查确认,确认后向受让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行统一结算,由交易机构设立专门帐户,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共同管理。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根据交易结果正式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受让方此前缴纳的受让保证金用于冲抵交易价款,余款在《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三十一条 排污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和使用,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该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第三十三条 受让方在受让登记时,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此部分保证金用于冲抵交易价款;若受让方没有取得受让权的,其保证金在交易结束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全额退还;若受让方取得一定的受让权但交易价款未达到受让保证金金额的,其受让保证金与交易价款差额部分在竞价交易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退还;若受让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履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该部分保证金按照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扣除服务费后,余款纳入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转让方在排污权交易中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法律缴纳税金。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并完成结算手续后,向交易双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同时抄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并在出具鉴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价款余额(不计利息)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各自凭《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交易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