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十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方包括以下两方面:
1、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
2、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收回的排污权由湖北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管理并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的排污单位,拟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如实填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向企业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核准意见书》。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权转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总量来源认定的技术报告;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二十条 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拟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核准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因新增排污许可量需要购买主要污染物许可权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权受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5、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如特殊情况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排污单位可暂不提交材料2和3。
第二十二条 接纳工业废水量不小于80%的污水处理厂,其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获得。在申请排污权指标时,应扣除其接管的生活污水量。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转让方或受让方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排污权交易方式及流程
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方式和流程应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电子竞价。是指转让排污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所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