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
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鄂环发[200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文书(略)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一: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机构负责为湖北省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鉴证职责,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准;对排污权交易双方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的测算和审核发布,并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
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湖北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并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第八条 经交易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闲置不用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