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进一步加强
全省环保部门廉政建设的通知
(鄂环发[2009]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督和保障这项制度的执行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队伍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环保六项禁令,切实落实“七项承诺”,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水平,坚决制止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和以权谋私行为。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评价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三)不得参加一切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的、或由公款支付的宴请;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或以权谋私搞交易;
(五)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一切娱乐消费活动,严禁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六)不得有越权、渎职、徇私舞弊,或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要求的行为;
(七)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深入开展环评工作领域廉政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大力营造环评工作廉洁管理的舆论氛围。拓展建立长效机制,丰富廉政教育内容。要大力加强政治纪律、法律法规、党性观念、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