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鄂价工农[2009]6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
2004年我局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鄂价法规[2004]3号),根据《办法》规定对全省医疗机构的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几年以来医疗机构的自配药物制剂的成本发生了变化,而价格未作相应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药监部门对全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的生产批件及批号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结合本省实际,我局修改完善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根据上述情况,为了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秩序,决定对全省医疗机构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一)引导、鼓励医疗机构研发、配制临床急需而市场又不能充分满足需要的制剂;
(二)促使医疗机构的自配药物制剂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
(三)优化价格结构、平衡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价格水平,完善价格管理,促进公平竞争。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测算定价。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必须严格把握以下条件:⑴自制药物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省级药监部门或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⑵省级药监部门或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制剂生产批件及批准文号。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价格。
(三)当前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总水平仍应保持稳中有降。现行价格明显虚高的,必须降到合理水平;执行现行价格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原材料价格明显下降或其他因素影响成本下降的,制剂价格应相应降低;少数确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多等因素影响成本增加较多,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可适当疏导价格矛盾。
(四)同一制剂在同一地区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价格基本保持一致。
(五)医疗机构制剂必须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