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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对进入城镇置换安置房的农户,由镇(街道)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置到城镇居住集中区。农户在镇(街道)居住集中区范围内可以优先选择,所在镇(街道)应尽量给予满足。

  2.对在城镇有商品房而要求货币补偿或其他原因要求货币补偿的农户,按原住宅拆迁建筑面积,在评估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与现有政策衔接。农户在接受货币补偿后不再另行安排安置房。

  3.农户愿以原合法的房屋面积的部分或全部到工业园区置换标准厂房或折算成股份的,按照应安置住宅面积的一定系数给予置换或折算成股份。标准厂房的房屋产权属该农户,出租产生的收益归该农户所有或由经营单位按股份分红。

  (二)建设用地置换面积的确定。村庄中农民宅基地及其以外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可同时置换。置换面积以自然村为独立地籍图斑的,以地籍台帐为准;非独立地籍图斑的,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

  (三)农村住宅置换取得的安置房, 5年以后参照拆迁安置房规定可上市流通,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后,农户原宅基地使用权自动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由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拆除原住宅,房产管理部门同时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农户的户籍关系迁入社区管理,在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权利,并享有原居住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除申请宅基地以外的权益。

  (五)农民退出农村住宅的同时,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城镇社会保障。

  (六)奖励政策。各级政府整合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新农村建设以奖代补等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农村住宅置换工作的奖励力度。

  1.奖励标准:市级结合当年土地整理专项资金收入情况,对农村住宅置换建设用地整理项目,以通过验收建成耕地或其它农用地实际面积进行以奖代补,标准为每亩3万元。市级以奖代补资金,必须用于农村住宅置换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再投入,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农村住宅置换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文件规定操作。农户住宅置换后,置换地块3年内不得划入建设用地预留区用于非农建设,因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划入建设用地预留区的,收回该地块以奖代补资金。

  (七)指标使用: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整理后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土地所有权所在镇(街道)有优先使用权,用于城镇安置房建设。安置农户后有余的指标,可以挂钩到镇区用于镇(街道)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通过市场招拍挂,用于商业和房地产开发。挂钩指标镇(街道)内使用有余的,可以跨镇(街道)有偿调剂、易地使用,调剂价格每亩不少于10万元。使用挂钩指标必须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确定的拆旧区和建新区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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