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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9〕8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无锡市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意见(试行)

  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是指在推行农村“三集中”过程中,将农村居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上的住房,统一置换安置到符合城镇规划的居住集中区,实现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实施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有利于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加快区域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产出率。为大力推进我市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现就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农户自愿,政策引导。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正确引导,合理疏导,积极鼓励,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确保农村居民受惠得益。二是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按照“三个集中”的总体要求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依据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优化区域空间布局,切实控制安置用地规模。三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运作方式,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四是依法办事,阳光操作。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公开办事程序和相关政策,确保补偿安置公开透明。

  二、范围和对象

  市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的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和城镇体系规划区以外的农民住宅。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自然村为单位有困难的,可以按5户以上集中连片的农户为单位。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面积以农户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为依据。

  三、相关政策

  (一)补偿安置。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执行当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安置主要形式有:到城镇居住集中区置换安置房、货币补偿到城镇购置商品房、部分或全部到工业园区置换标准厂房或折算成股份由公司经营。具体补偿安置,按当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确定。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区域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置换补偿安置,原则上参照市重点工程和经营地块涉及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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