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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成本资料的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制剂零售价格,必须准确、真实地提供成本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必须正确履行价格职责,认真审核成本资料,合理制定或调整价格。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核成本资料,出现所定价格明显虚高等作为不当或不作为的情况,省将责令纠正或收回授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北省物价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省管医疗机构名单
  二、医疗机构申请制剂定价、调价的要求
  三、湖北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申报表

  附件一:
省管医疗机构名单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湖北省肿瘤医院
  湖北省妇幼保健医院
  湖北省中医院(花园山院区和光谷院区)
  湖北省中山医院
  湖北省新华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武警湖北总队医院
  湖北省地质矿产医院
  湖北省直属机关门诊部
  解放军161医院
  湖北省荣军医院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附件二:
医疗机构申请制剂定、调价的要求

  一、医疗机构制剂定、调价申请正文必备内容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况;
  (二)申请定、调价制剂的通用名称及其剂型、规格;
  (三)申请定、调价制剂的适应病症及其药理;
  (四)定、调价具体理由及申请核定的价格水平建议。
  二、定价、调价申请附属资料
  医疗机构申请定、调价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剂制造成本费用明细表(按附件三填报),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准予配制该制剂的各种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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