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成本资料的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制剂零售价格,必须准确、真实地提供成本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必须正确履行价格职责,认真审核成本资料,合理制定或调整价格。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核成本资料,出现所定价格明显虚高等作为不当或不作为的情况,省将责令纠正或收回授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北省物价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省管医疗机构名单
二、医疗机构申请制剂定价、调价的要求
三、湖北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申报表
附件一:
省管医疗机构名单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湖北省肿瘤医院
湖北省妇幼保健医院
湖北省中医院(花园山院区和光谷院区)
湖北省中山医院
湖北省新华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武警湖北总队医院
湖北省地质矿产医院
湖北省直属机关门诊部
解放军161医院
湖北省荣军医院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附件二:
医疗机构申请制剂定、调价的要求
一、医疗机构制剂定、调价申请正文必备内容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况;
(二)申请定、调价制剂的通用名称及其剂型、规格;
(三)申请定、调价制剂的适应病症及其药理;
(四)定、调价具体理由及申请核定的价格水平建议。
二、定价、调价申请附属资料
医疗机构申请定、调价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剂制造成本费用明细表(按附件三填报),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准予配制该制剂的各种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