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电网建设与公路建设所涉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镇政办发〔2009〕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公路建设,妥善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2008年几次协调会及会议纪要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电网规划和公路规划都必须在符合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实施。电网规划、公路规划必须经同级规划等部门审查认可。规划一经认可,供电、交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执行,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凌空高架输电线路建设,塔基位置和净空高度要满足公路相关标准,跨越等级公路且不构成对被跨越公路实质性占用的,交通部门不再收取跨越费。
电网建设项目与公路、市政项目发生相互妨碍时,按照项目规划、实施在先的原则,由后建者承担已建项目的拆迁或补偿费用。
3.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建电网项目,需要进入公路控制区范围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交通行政许可,在干线公路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供电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干线公路规划控制文件的要求,以《项目审批会办单》的形式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如公路已明确有改扩建规划的,供电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时应与交通部门签订今后杆线无偿迁移的协议,杆线无偿迁移协议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有效期限。
新建电网项目需要占用公路用地的,供电部门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参考物价指数变化商定。
4.因公路改扩建等需要对已有电力设施进行迁移的,对已签订杆线无偿迁移协议的,执行协议内容;没有签订无偿迁移协议或者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根据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由工程实施主体单位承担拆迁或补偿费用。
5.对目前已经在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运行的电力线路,如需改造、扩建、迁移的,供电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交通行政许可;对目前已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运行的电力线路进行改扩建的,供电部门依法办理相关交通行政许可,并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实施,因扩大规模新增占地面积的,由供电部门对新增土地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