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接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一)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领导或送有关部门;
(二)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安排在《常州市应急管理工作简报》刊登,或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办的专业简报、杂志等推荐刊发。
第十一条 专家组依照本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讨,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专家组成员须对以下事项保密: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二)专家组成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组秘书处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所在的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的各项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干扰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有关经费列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