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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旅游商品生产和旅游服务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依托地方旅游资源的特色和文化内涵,结合实施旅游重点带动战略和精品战略,做好旅游品牌形象定位,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旅游商品保护和创新,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整体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打造知名旅游品牌。
  (二)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要将已开发和将开发的重要景区景点名称作为核心要素申请注册为旅游服务商标,并鼓励扩展注册为民族民间工艺品、特色食品等旅游商品商标,为景区资源品牌化经营奠定良好基础。
  (三)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商品商标和防御性商标的申请注册,要通过申请注册和许可使用等方式,加强知名景区景点名称商标作为旅游商品商标的开发和利用;要整合旅游品牌资源,积极维护和打造旅游产品整体形象,推进实施旅游商品品牌战略。
  (四)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要在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的基础上,加强技术创新,用现代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旅游商品生产工艺,拓展旅游商品的新用途,创造一批旅游商品专利权;在保持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加大对旅游商品及其包装、装潢的设计创新力度,形成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
  (五)对具备条件的旅游商品实施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或者以景区景点名称作为核心要素申请注册旅游商品集体商标。加强对旅游商品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旅游商品质量,推进旅游商品品牌的培育、开发、经营和保护。
  (六)旅游服务企业要加强自身品牌建设,注重知名景区景点名称商标的开发和利用。要立足于我省独具特色的喀斯特生态、民族民间文化和气候宜人的旅游资源,加大旅游产品开发力度,打造特色突出的中国乡村旅游、休闲避暑旅游、长征文化旅游等品牌。
  (七)各旅游相关单位要利用多彩贵州“两赛一会”等各种经贸、文化、旅游活动等平台,宣传推广旅游产品、旅游服务、旅游商品品牌。要利用景区景点名称的品牌效益,通过授权使用、贴牌加工等合作方式,支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生产经营景区景点名称商标的旅游产品。
  (八)各旅游相关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依法运用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手段,构筑知识产权保护网。要加强市场监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以龙头企业为主成立各类旅游景区、旅游服务和旅游商品生产等和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规范,解决行业内部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推进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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