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2009]3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
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42号)。该《通知》从六个方面对各地建设系统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请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加紧落实。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系统抗震防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城市建设抗震防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编制和实施抗震防灾规划是提高城市综合抗震能力的有力保障。从前一阶段的调查情况看,我省大多数市、州的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刚刚启动或尚未启动。各市、州建设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原则上要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工作。已通过专项规划评审的市州,要抓紧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由各市州自筹解决,对于已完成编制的市州,省厅将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二、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重点设防类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材供应单位要对相应的抗震设计、施工质量、建材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抗震设防作为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抗震专项论证结论进行施工图审查。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三、认真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与论证工作。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文)的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报审时对其进行初审认定,凡认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应督促建设单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至省建设厅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意见将作为主要的技术依据,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把关。按照《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要求应做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我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国家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正在建设,将于今年6月底之前公布)。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必须审查其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震专项论证,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