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淄人发[2009]81号)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高校:
现将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要严格按照鲁人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和要求进行。已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文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正高级四级、副高级七级、中级十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可先进行上述岗位竞聘。其他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待岗位任职条件制定完成后再组织实施。
二、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级别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依据鲁人发[2007]28号文件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制定,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发[2008]203号)文件批准后,再依照规定参加竞聘上岗。
四、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认真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实施工作。
五、市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后,竞聘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要及时到市人事部门办理审核认定手续。
六、市人事局印发的《关于推行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意见》(淄人职[1999]5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