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第四十三条 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开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三)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四)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五)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