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
(鲁人发〔2009〕2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全省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争议:
(一)实施
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辖
第四条 根据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适用范围,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
(一)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