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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六)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完成同级政府或本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
  五、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职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规定的与其执业相关的基本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的基本权利;
  2.享有出席法庭审判、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3.在执业活动中,有代理参加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的权利;
  4.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
  5.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6.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2.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入律师协会,履行会员的义务,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参加律师年度考核;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4.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六、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办程序
  (一) 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毕业证以及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承诺书一份,承诺内容:保证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4.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5.一寸免冠正装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6.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供上述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司法厅审批。
  中央在黔单位和省级各单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呈报省司法厅审批。
  (三) 省司法厅审批后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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