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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司法厅)

  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我省从2003年8月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几年来,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机关内部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切实促进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试点工作原则及范围
  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本着以职定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原则,在省、市(州、地)、县(市、区)政府部门和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开展。
  三、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执业律师经历或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2年以上经历。
  四、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
  (一)为同级政府或本单位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同级政府或本单位的要求,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
  (三)为涉及同级政府或本单位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和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四)受同级政府或本单位委托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五)代理同级政府或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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