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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免费定期健康体检经费每年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辖区内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数测算后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纳入部门预算。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原则上按国家物价收费标准核定。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进行统筹安排。其他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将资金拨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服务机构实际检查人数每月或每季下拨到各机构。年度结余资金经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同意可转下年继续使用;年度资金不足,经区县卫生、财政部门确认后,通过下一年度预算补上。
  六、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0-6岁学前儿童免费定期健康体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措施,运用科学的考评标准,加强对服务机构、人员资格、服务标准和技能的管理和考核,实施全过程管理和评价。
  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免费政策运行情况的督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下拨、使用、监督和管理。免费健康体检费用要专款专用,根据实际检查的人数和服务项目进行结算,发现服务质量不达标或虚假数据,管理部门应酌情扣除经费金额,并追究当事人和机构领导的责任。
  八、市、区县妇幼保健院负责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估、业务培训、信息核实、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依据《北京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北京市儿童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等工作要求,将儿童体检设备、服务质量、信息记录,母乳喂养率、家庭访视率、儿童保健覆盖率、儿童系统管理率等作为本辖区妇幼保健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指标,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九、服务机构负责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儿童保健工作常规要求做好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十、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局商市财政局解释。

  附件:
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健康体检基本服务项目

  一、询问母亲孕期及新生儿出生前后情况、儿童喂养情况;按儿童月龄(年龄)给予相应的喂养、防病指导。对儿童神经精神发育情况及患病情况,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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