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未经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通航孔的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大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大桥的安全负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建立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水域日常巡视、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规定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
(三)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向海事、引航机构提供。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航行、停泊时,应保持有效通信值守。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组织巡查和维护,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大桥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按本规定实施通信值守、报告船舶动态、船舶间通信联系时,在金塘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使用VHF06频道,在西堠门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使用VHF11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