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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调头;

  (三)横越;

  (四)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组从金塘大桥东通航孔、西通航孔通过;长度超过300米的拖带船组从金塘大桥主通航孔通过;

  (五)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和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夜间通过大桥;

  (六)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大桥水域预报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金塘大桥西通航孔;大桥水域预报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金塘大桥。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航行和靠离泊作业。

  执行公务或救助任务的船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天气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通过大桥的下列船舶,必要时应当申请引航:

  (一)船长首次来港的外国籍船舶;

  (二)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

  (三)通过金塘大桥主通航孔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和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船舶。

  第十三条 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通过大桥,应提前24小时申请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并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五条 在大桥水域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安全。

  第十六条 除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外,大桥其他水域禁止船舶锚泊。

  在大桥水域锚地锚泊的船舶,应保持备车状态,按规定值班,防止发生走锚,危及大桥安全。

  非自航船舶在大桥水域锚地锚泊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拖轮值守。

  第十七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及其他有碍大桥安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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