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头;
(三)横越;
(四)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组从金塘大桥东通航孔、西通航孔通过;长度超过300米的拖带船组从金塘大桥主通航孔通过;
(五)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和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夜间通过大桥;
(六)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大桥水域预报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金塘大桥西通航孔;大桥水域预报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金塘大桥。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航行和靠离泊作业。
执行公务或救助任务的船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天气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通过大桥的下列船舶,必要时应当申请引航:
(一)船长首次来港的外国籍船舶;
(二)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
(三)通过金塘大桥主通航孔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和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船舶。
第十三条 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通过大桥,应提前24小时申请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并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五条 在大桥水域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安全。
第十六条 除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外,大桥其他水域禁止船舶锚泊。
在大桥水域锚地锚泊的船舶,应保持备车状态,按规定值班,防止发生走锚,危及大桥安全。
非自航船舶在大桥水域锚地锚泊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拖轮值守。
第十七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及其他有碍大桥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