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西堠门大桥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3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第六条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七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二)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
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应当经联系确认对向无船舶通过时,方可通过金塘大桥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不论何种原因,当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与任何其他船舶在金塘大桥东通航孔及其对应桥区航道相向航行时,逆水船应当等候顺水船,确保单向通过。当船舶对流向有怀疑时,应当假设本船为逆流船,主动等候和联系对方,待协调一致后,安全通过。
(三)在进入大桥水域前,通过金塘大桥主通航孔、西通航孔的船舶,应向宁波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通过金塘大桥东通航孔、西堠门大桥的船舶,应向舟山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四)顺流不得超过12节,逆流不得超过10节。
第九条 船舶通过大桥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时,应按照相应桥涵标的引导航行。
船舶在单向通航的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孔和航道中间行驶;船舶在双向通航的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大桥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