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海法规〔2009〕80号)
各分支局,杭州海事处,第一巡查执法支队,各有关港航单位:
《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宁波海事局、舟山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工负责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宁波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西的金塘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舟山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东的金塘大桥水域和西堠门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行
第四条 金塘大桥通航孔和航道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二)西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三)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或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
除前款所列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外,金塘大桥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