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4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汇算清缴对象问题。除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规定外,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并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凡预计劳务时间超过一年的,均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各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和对外宣传,积极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为非居民企业及时提供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等申报资料,并认真指导非居民企业正确填报,保证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率和正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