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2009年起3年内,市财政每年给予群力文化产业扶持补贴资金1亿元;
3.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4.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5.群力新区文化产业经营收益;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专项资金的投向
专项资金通过项目建设和经营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
主要投向为:
1.对文化发展中心创业期发展资金的滚动投入;
2.对文化项目建设资金及经营费用补贴;
3.对示范性强、拉动性强的项目奖励资金;
4.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的贷款贴息;
5.示范区宣传推介费用;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向。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由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群力办)管理,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专项资金予以监督、检查。
市群力办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供地政策
示范区内的土地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凡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按评估价格作为土地出让底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示范区项目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按宗地进行分期供地。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20%,余款在60日内缴清;对示范性强、拉动性强的项目余款可在1年内缴清,不计利息。
五、基础设施配建政策
项目宗地内的消防、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广场、景观、绿化、地上停车场、公厕等配套基础设施,可由市群力办统一组织建设或给予建设单位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规划面积(不含地下)每平方米450元。建设或补贴资金从群力东区收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
六、金融、工商和税收政策
在文化产业示范区新办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享受贷款定额贴息,贴息资金从群力新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贴息的条件和额度等相关规定,由市群力办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