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的通知
(兰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了采取积极措施,应对金融危机给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9号)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全力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2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兰州市医保和医药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兰医改组字〔2003〕4号)文件第一条“对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能力,但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0%以上的企业,除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外(含已参保单位),另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按月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一定的风险调剂金,用于弥补超支的统筹资金”的规定,参保企业和职工转按正常费率(6%+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均按《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发〔2001〕11号)规定比例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