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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按以下要求建立和收集安全监理全过程资料:
  (一) 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主要资料: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审查、验收资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整改验收单;安全检查、复查记录;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审查验收资料等。
  (二) 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三)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四)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五)工程竣工后,监理企业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时,应当检查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同时,应根据《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系统》的要求,督促监理企业将安全检查、复查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
  对监理企业不执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要严肃查处,并按《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向监理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到现场纠正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工程监理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在文明工地评比等施工安全评优活动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听取安全监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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