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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含有《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方案。
  对人工井桩开挖、管道土方人工开挖、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悬挑或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搭拆等高危作业(以下简称高危作业)以及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安全监理的措施:
  1.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2.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岩质边坡超过30m,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
  5.土石大爆破工程;
  6.其他施工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三)应对施工企业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企业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检查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企业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五)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督促总分包企业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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