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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按本细则和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监理企业做好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监理合同应当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职责。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监理取费的标准,保障安全监理的费用。
  第五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六条 实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制度,不能替代施工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应当服从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理。
  第七条 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所有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理部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项目监理人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 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监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督促项目监理部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实际配备一名以上安全监理人员;监理企业安全分管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其培训教育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第十条 监理企业在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当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目标、内容、方法、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监理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监理规划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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