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外设计企业的设计质量由总院负责。设计文件的扉页和总目录上应加盖总院公章,并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的签字。施工图纸上的签字人员必须与业绩登记的人员相一致。
第十五条 市外设计企业的图纸提交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各专业计算书(含光盘)和下列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核对原件):
(一)含业绩登记栏的《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审定和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名单(含本人签字)复印件;
(三)经发包单位盖章确认的服务承诺书原件(承诺书中须包括市外设计企业配合该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该项目建筑节能资料备案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办理企业备案或业绩登记的图纸,不得进行审查,并及时报告市建委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管理机构在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当查验市外设计企业的《企业备案证明》或《单项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地的市外设计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检查或考核制度,考核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外地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备案地或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企业备案证明》,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且一年内不得在我市重新申请备案:
(一)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弄虚作假、伪造或涂改有关证书、证件的;
(二)以分院或办事处名义承接业务或者以其它工程设计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允许其它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或转让、出租、出借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它企业和个人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四)严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出具的设计图纸严重不符合办法深度要求,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设计企业负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