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外设计企业法人对该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方案主要设计人员(至少3人及以上)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其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建筑方案主要设计人员(至少2人及以上)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和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 外地设计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总院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为事业单位的,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
上述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注册证书须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并装订成册交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条 市外设计企业办理备案之后,原提交的资料内容发生变更,或中止从事业务的,应当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办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遗失《企业备案证明》或《单项备案证明》的,应向原备案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市外设计企业不得以总院分支机构或分院等名义签订设计合同。市外设计企业在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时,应同时作出设计服务承诺,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持有《企业备案证明》的市外设计企业在我市承接业务后,应当自签订合同后的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业绩登记的人员必须与企业备案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的人员相一致)。
办理业绩登记时应提交下列书面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原件):
(一)设计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对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参加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审定和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名单(含本人签名)复印件;
(四)上述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复印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总院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为事业单位的,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总院)公章并装订成册交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业绩登记的,在其《企业备案证明》的业绩登记栏中给予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