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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除建筑工程设计以外的市外企业,其常在我市从事业务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人数应达到所持设计资质证书上注明的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人数的50%及以上,且各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年龄均限60周岁及以下)。
  第八条 市外设计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原件):
  (一)《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宁波市建委网站www.nbecw.gov.cn下载);
  (二)省内市外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二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设计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的原件;
  省外设计企业提供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三)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只核对副本原件);
  (四)市外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在甬注册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地设计企业法人对驻甬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被任命人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外地设计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总院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为事业单位的,可提供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
  (九)在甬自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的复印件(非住宅性质)。
  上述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总院)公章、注册证书须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并装订成册交备案部门存档。
  第九条 市外设计企业申请办理《单项备案证明》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一)《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宁波市建委网站www.nbecw.gov.cn下载);
  (二)市外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省外设计企业提供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三)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只核对副本原件);
  (四)市外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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