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设计企业分为省外设计企业和省内市外设计企业(以下均简称市外设计企业)。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全面负责市外设计企业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的市外设计企业的企业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外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外设计企业,实行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程序
(一)办理企业备案的市外企业向其办公场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只能选择一地);
办理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市外企业向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只限定项目方案设计,不包含施工图设计)。
(二)要求办理企业备案的市外企业,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输入有关信息,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书面资料和原件;
要求办理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市外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书面资料,不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三)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备案的书面资料、原件、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审核通过后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以下简称《企业备案证明》);
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对申请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书面资料和原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方案设计单项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单项备案证明》)。
第七条 申请企业备案的外地设计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质条件
1、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应持有甲级设计资质证书;
2、除建筑工程设计以外的设计企业,应持有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二)人员条件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市外企业,其常在我市从事业务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年龄均限60周岁及以下),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人员均不少于2人,该2人中至少1人具备中级及以上本专业职称且从事该专业设计年限10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