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取得《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的市外设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项目在海曙、江东、江北和高新区的,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
七、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地的市外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同时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考核办法。
八、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关于印发〈外地勘察单位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市建市〔2004〕5号)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与我委市场处联系。
二○○九年三月十日
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设计的市外设计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境外和国外设计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应按建设部关于印发《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4〕78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设计企业。